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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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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 [失火(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林疏林灌木林未成林苗圃,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

  ()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三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刑法第一百二十六)]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

  ()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

  ()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包括枪支散件。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第四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

  ()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

  ()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

  ()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非法持,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五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三、四)]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

  ()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

  ()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六 [丢失枪支不报(刑法第一百二十九)]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

  ()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七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刑法第一百三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

  ()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

  ()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

  ()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

  ()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 [重大责任事故(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九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二 [危险物品肇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三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刑法第一百三十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四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

  ()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第十五 [消防责任事故(刑法第一百三十九)]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案

  第十六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法第一百四十)]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以假充,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以次充,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不合格产,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略、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销售金,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货值金,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第十七 [生产、销售假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包括配)、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

  ()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十八 [生产、销售劣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包括配)、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第十九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刑法第一百四十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

  ()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其他污染物的。

  本条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法第一百四十四)]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瘦肉)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一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刑法第一百四十五)]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

  ()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合符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

  ()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

  ()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视为本条规定

  第二十二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刑法第一百四十六)]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人员种上或者死亡;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十三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刑法第一百四十七)]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

  ()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第二十四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刑法第一百四十八)]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

  ()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十五 [走私淫秽物品(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以上;

  ()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以上;

  ()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以上;

  ()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

  ()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

  ()走私淫秽物品数量虽未达到本条()项至()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二十六 [侵犯著作权(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以上;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以上;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以营利为目

  本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本条规定复制发,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复制发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

  本条规定非法经营数,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第二十七 [销售侵权复制品(刑法第二百一十八)]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八 [强迫交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

  ()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

  ()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

  ()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九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

  ()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

  ()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

  ()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

  ()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第三十 [倒卖车票、船票(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

  ()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

  第三十一 [强迫职工劳动(刑法第二百四十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强迫他人劳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

  ()采用殴打、胁迫、扣发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劳动;

  ()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强迫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二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

  ()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侵犯财产案

  第三十三 [故意毁坏财物(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四 [破坏生产经营(刑法第二百七十六)]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

  ()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

  ()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

  第三十五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刑法第二百八十一)]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

  ()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

  ()警棍五十根以上;

  ()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

  ()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

  ()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

  ()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六 [聚众斗殴(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十七 [寻衅滋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三十八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刑法第二百九十六)]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十九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刑法第二百九十七)]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一 [聚众淫乱(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二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三 [赌博(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

  ()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 [开设赌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开设赌

  第四十五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刑法第三百零四)]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

  ()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四十六 [故意损毁文物(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七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毁;

  ()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次以上或者三处以上,尚未造成严重损毁后果;

  ()损毁手段特别恶劣;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八 [过失损毁文物(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珍贵文物严重损毁;

  ()造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严重损毁;

  ()造成珍贵文物损毁三件以上;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四十九 [妨害传染病防治(刑法第三百三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甲类传染,是指鼠疫、霍;按甲类管理的传染,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第五十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刑法第三百三十一)]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

  ()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

  ()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五十一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刑法第三百三十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二 [非法组织卖血(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

  ()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

  ()组织未成年人卖血;

  ()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

  ()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 [强迫卖血(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

  ()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

  ()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血液制,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十五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

  ()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

  ()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

  ()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

  ()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

  ()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

  ()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

  ()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

  ()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

  ()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

  ()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

  ()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

  ()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

  ()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

  ()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第五十六 [医疗事故(刑法第三百三十五)]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严重不负责

  ()擅离职守;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

  ()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

  ()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第五十七 [非法行医(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认定。

  第五十八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

  ()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

  ()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

  ()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九 [逃避动植物检疫(刑法第三百三十七)]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动物疫病传入或者对农、牧、渔业生产以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动物疫病在国内暴发流行;

  ()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所列的有害生物传入或者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以及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在国内传播扩散的。

  第六十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刑法第三百三十八)]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

  ()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私财产损,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一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二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

  ()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第六十三 [非法捕捞水产品(刑法第三百四十)]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

  ()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

  ()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

  ()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

  ()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十四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六十五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六十六 [非法狩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

  ()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

  ()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十七 [非法占用农用地(刑法第三百四十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

  ()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

  ()非法占用本款()项、()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造成耕地大量毁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之五、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造成林地大量毁

  第六十八 [非法采矿(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

  ()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

  ()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

  ()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

  ()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共生、伴生矿种除);

  ()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六十九 [破坏性采矿(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十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法第三百四十四)]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第七十一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刑法第三百四十四)]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二 [盗伐林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

  ()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

  ()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第七十三 [滥伐林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

  ()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本条第二款()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规定的情形。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七十四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非法收,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

  ()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

  ()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七十五 [组织卖淫(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六 [强迫卖淫(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七 [协助组织卖淫(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八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

  ()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

  ()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九 [引诱幼女卖淫(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 [传播性病(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

  ()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

  ()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

  ()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的。

  第八十一 [嫖宿幼女(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二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

  ()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

  ()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

  ()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

  ()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项至()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造成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三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或者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四 [传播淫秽物品(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项至()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

  ()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项至()项两项以上标准;

  ()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五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组织播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八十六 [组织淫秽表演(刑法第三百六十五)]以策划、招募、强迫、雇佣、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

  ()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

  ()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

  ()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六、危害国防利益案

  第八十七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人员轻伤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

  ()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百发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药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

  ()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

  ()发生在战时;

  ()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八十八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二)]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严重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八十九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冲击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冲击持续时间较长;

  ()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冲击;

  ()冲击重要军事禁区;

  ()发生在战时;

  ()其他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九十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人员轻伤以上;

  ()扰乱三次以上或者一次扰乱持续时间较长;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

  ()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

  ()扰乱重要军事管理区秩序;

  ()发生在战时;

  ()其他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九十一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刑法第三百七十三)]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煽动三人以上逃离部队;

  ()煽动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

  ()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

  ()发生在战时;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二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

  ()雇用三人以上;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

  ()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三 [接送不合格兵员(刑法第三百七十四)]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接送不合格特种条件兵员一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员三名以上;

  ()发生在战时;

  ()造成严重后果;

刘祥介绍

刘祥律师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多年,具有优质、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经济合同、民间借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婚姻家庭事务等法律事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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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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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5201410410067

执业律所: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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