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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 法释200110 )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 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假充,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 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次充,是指以低等级、低档 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 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不合格产,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 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销售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 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没有标 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1997 4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九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 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 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 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 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本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2003515日起施]

  第二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刘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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